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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消保法也擋不住魔獸輪休?未來如何避免Howard無預警缺陣爭議事件重演

法律白話文、法操或其他法界人士都有針對這點,從法律的角度進行解析。本文則是要從球賽的本質出發,結合法律的概念,探討Howard缺陣引發的爭議、球員輪休是否該退票、主管機關能否透過法規制定促進球迷福祉,以及球團未來該如何避免類似爭端發生。

作者:EdotTdot_4

去年11月初,「魔獸」Dwight Howard加盟桃園永豐雲豹的消息震驚國內外,不過他在完成在T1 League的初登板後,便因膝傷休息將近三週。12月中傷癒歸隊,球隊立刻面臨三連戰。而在三連戰前,雲豹的總教練劉嘉發與時任總經理蘇翊傑,於受訪時一再表示Howard三連戰皆會上場。

然而,Howard卻在三連戰最後一天(12/18)突然因身體不適缺席,球團並未事先告知,引發球迷不滿,甚至氣得向消保處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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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球員輪休未出賽,球迷能不能主張退票?」的議題,法律白話文法操或其他法界人士都有針對這點,從法律的角度進行解析。本文則是要從球賽的本質出發,結合法律的概念,探討Howard缺陣引發的爭議、球員輪休是否該退票、主管機關能否透過法規制定促進球迷福祉,以及球團未來該如何避免類似爭端發生。

 

是話說太滿還是廣告不實?Howard沒上場就該退票?

當球迷完成購買球賽門票,即和雲豹之間已成立契約關係,雲豹負有舉辦一場T1聯盟球賽的義務,但合約中並未約定Howard一定會出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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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依據消保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透過解釋可將「Howard上場比賽」納入契約條款,因此雲豹不僅要舉行一場球賽,還必須在比賽中安排Howard上場,否則違反給付義務,而可能構成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與債務不履行,違約效果不只可請求雲豹退票,可能還包含賠償觀眾為了來到桃園看球所支出的交通費和食宿費用。

然而,是否可將「Howard上場比賽」納入契約條款的前提,必須先審視總教練劉嘉發與時任總經理蘇翊傑在賽前受訪時一再表示Howard三連戰皆會上場的發言,是否構成廣告。

在法律上,廣告的定義為何?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及二十三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電腦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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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教練或經理的賽前訪問報導,是透過電視、報紙與網路等大眾傳播媒體,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比賽訊息內容的方式,應可符合廣告的定義。因此總教練劉嘉發與時任總經理蘇翊傑的發言,應該屬於廣告。

在判斷教練與總經理的發言構成廣告後,尚需考量該則廣告是否具備合理期待可能性。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34號民事判決:「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發生之法律關係,如因信賴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內容,依該廣告提供之訊息簽訂契約,企業經營者所負之契約責任,固應及於該廣告內容;惟商業廣告型態複雜,內容萬變,非盡符合法律行為之確定、可能、適法等有效要件,廣告得成為契約之一部,發生契約之效力者,其內容須具體明確,所提供之訊息,在交易習慣上足以使一般消費者信賴其將成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始足當之。倘廣告內容抽象、模糊,或一般消費者閱聽廣告內容,得以辨識係商業上常見之情境營造、願景示意、樂觀誇飾等宣傳方法,無法合理期待其為交易客體之一部,或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於締約時,就廣告內容已另為斟酌、約定,均難認該廣告內容當然成為契約之一部。」

簡言之,廣告為了達到吸引消費者的效果,無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程度的誇大不實,因此必須屬於具有合理期待可能性的廣告內容,才能夠被認為可以構成契約內容的一部分。

對職業球員或球隊而言,傷病原本就是球賽中的一環,傷病何時會發生,抑或是傷勢的嚴重程度,都是不可預期的。再者,球員是人而非物品,球員的身體狀況不是球團能夠時時刻刻掌握,球員在場外受傷的情況亦時有所聞,而且受傷的原因五花八門,甚至達到匪夷所思的地步,還有「一百種受傷的方法」這種誇飾的說法,因此球員因傷缺席無法出賽,實在難以歸責於球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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