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NBA各項獎項的辯論一直是季末的熱門話題之一,其中一個會讓人不斷爭論的議題,就是到底應該用什麼樣的標準來衡量一名球員獲獎的資格? 在開始比較不同球員時,第一個被納入考量的因素通常是一名球員的出場數。
過去針對這個問題有一種不成文的規定,例如必須至少出場 58 場比賽才有資格獲得得分王稱號。然而,這其實沒有被明確被規定——至少現在還沒有。根據The Athletic的Shams Charania表示聯盟及球員工會,都同意應該採取一些措施來解決這個問題。
消息人士稱,NBA和球員工會正在針對一項新的勞資協議進行深入討論,雙方接近達成球員必須參加最低數量的例行賽比賽,才有資格獲得主要獎項的共識。
聯盟和球員工會也在前陣子召開了會議,主要討論雙方如何使明星球員在保持健康的狀況下打更多的比賽,這樣 NBA才能更能隨時保持高競爭及觀看性。根據知情人士透露,雙方還未對於如何制定球員獎勵資格所需參加的比賽次數達成共識,但雙方確實已經開始了動作。
這是有道理的,因為必須要有一段夠長的時間,才足以證明一位球員的穩定性及續戰力。擁有一個明確的出賽場次才可以讓球員更加清楚努力的方向,也可以為投票者提供一個客觀的衡量標準,來幫助他們在根據自己的標準進行排序之前篩選他們的名單。
然而,找到平衡不是一件簡單的事。首先,必須將獎勵設置得足夠高,才能吸引球員提高上次數。其次,必須保留一些彈性空間來讓球員處理個人問題及一些小傷病。

ESPN 的著名的分析師Zach Lowe曾在Basketball News節目提到:「我認為一個賽季至少打60~65 場比賽是合理的。如果有人表現得更好,甚至可以打更多。站在我的觀點,將 70 場比賽作為球員在賽季中是否健康是很好的指標。」
ESPN 的Doris Burke在Basketball News提到:「我會先從研究賽程及背靠背對球員的影響,但我的第一直覺是65場比賽。如果可以,將標準訂在70場也合情合理。」
前任總教練兼現任 TNT 分析師Stan Van Gundy 將他的標準定為賽季的 80% 比賽,這與 Lowe 和 Burke 提出的 65 場比賽的建議完全一致。
在這種情況下還有另一個值得考慮的問題:是否也應該有最少的分鐘數?正如一些人所提出的質疑,球員可以利用不斷換人的形式來讓自己的水平不會因為過長的出賽情況而下滑。尤其是在賽季後期,這個方法可能會造成制度的漏洞,並且違背一開始的初衷。
因此,聯盟必須在上場頻率及總時時間找到具備參考價值的數據?
Sportsnet 的Blake Murphy提到了前幾個賽季的DPOY之爭,主角為76 人前鋒Matisse Thybulle和暴龍隊後衛 OG Anunoby 。
就結果而言,Anunoby 對比賽的影響程度高於 Thybulle,但Thybulle 影響的比賽比Anunoby多。因此無法判定誰才是真正的贏家,這成了必須同時考慮比賽場次和上場時間的理由。
Murphy又在另一條貼文中提到他希望將標準設置為1600分鐘至1800分鐘,或者是 至少出賽60場比賽且出場30分鐘。
增設規則是對於聯盟的進步來說一個好的開始,但這只是第一步,我們還有更多需要去解決的問題。
【特約編輯 林昌毅/責任編輯 謝一謙】
本文編譯參考: What should be the games-played minimum for NBA aw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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