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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2

談薪容易談心難,聯盟才是解開吳哲源和中信兄弟心結的最大關鍵

中華職棒聯盟規章第8章明明就規定了要註冊完成的60人名單內才能登錄出賽,而註冊球員必須提供「契約正本1份」。中華職棒聯盟選手契約第四條又有明定契約期間和報酬(薪資)數字,當球團和選手沒有談妥薪資前,自然無法記入契約內,且契約沒有兩造的同意,那請問這份契約還算數嗎?

作者:osakaoldyang

肖恩

針對第八條,聯盟賽務部說法,選手與球團在次年度開始的契約更新完成,並非開季註冊登錄必要條件。現在球團在開季註冊選手時,也不會繳交契約更新完成資料給予聯盟。

他們的意思大概是新註冊要合約 但續約不用

osakaoldyang

第8章這條我也研究很久,聽你一說,就像是給不定存續合約開一個洞一樣。日本野球協約第52條規定的就嚴謹很多,要想當年度註冊就得提出契約讓聯盟主席承認這份契約後,才生效。

大艦巨砲主義萬歲!

日職對球員其實也是很嚴苛的,如果契約一直談不攏,最慢到後年球員就會被停止資格,要復歸只能由原球團申請,我覺得差距最大的應該是他們的仲裁明訂30天內要有結果,臺灣如果也跟他們一樣提早談約,仲裁30天內有結果,那多半不會有吳哲源這種狀況。

osakaoldyang

是的。契約保留是1月10日到隔年1月9日。但球團一樣要付錢,球員也會被減額,還要自費春訓,也無法上場出賽,比較像是一種恐怖的平衡。中職球團真的太晚談薪了,不知道是不是因為合約期間為1/1-12/31?

大艦巨砲主義萬歲!

我覺得很像卡到過年,日本人的習慣是什麼事情最好都在年前辦好,臺灣人的習慣是什麼事情都等過完年以後再說……

2023年中華職棒,再度因為球員和球團的薪資談判問題,讓中華職棒「不定存續合約」問題又一次浮出檯面。

4月21日,中信兄弟球團在未完成與吳哲源薪資的交涉下,逕自宣佈2023年吳哲源的月薪為新台幣24萬元,並將補足1月至今的薪水差額。隨後,吳哲源的經紀公司也發表聲明,認為在未完成交涉的情況下球團就公佈薪水的行為不妥,對此表達遺憾。新聞一出,球團派球迷和球員派球迷都有話說,2023年的中華職棒終於有啦啦隊以外的新聞被炒熱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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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na報導:和兄弟薪資議約仍未果 吳哲源說出心聲

「簽約、登錄、上場」一直是筆者對於職業運動中球團和選手之間合約精神的基本認知。因此當4月3日時出現「中職》薪情未定就要扛明天先發 吳哲源坦言:不安定感在心裡 (自由時報)」這則新聞時,真正注意到中華職棒的談薪制度。還在想為什麼沒契約可以春訓、可以打熱身賽還能打例行賽呢?

2022年台灣大賽後接受訪問的中信兄弟吳哲源投手 (圖片提供:運動視界圖輯)

「不定存續契約」

在研究之下才發現,原來,中華職棒的選手,多數是在有約無薪的狀況下上場比賽,因為聯盟沒有限定談約日期及球團和選手的義務,讓球團談薪速度如同烏龜走路。多數球團都是在球季開幕後才談完全隊球員的薪資。而這個原罪,就是一紙「不定存續合約」制度。

根據「中華職棒聯盟選手契約」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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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契約之更新)

球團希望與選手締結下一年度之選手契約時,得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選手更新契約之表示,本契約即更新之。更新期滿時亦同。更新期間之報酬由球團斟酌選手前一年度之表現及其他相關情事,在中華職業棒球聯盟訂定之增減幅度內調整之;但下一年度之報酬如未經選手同意,不得少於上一年度之報酬之百分之七十。球團與選手間就更新期間之報酬增減有爭議,得依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申請仲裁。

透過條文可以知道,只要球團在該年度球季結束後到12月31日之前有向選手表示「我要跟你續約」,該合約就算完成更新。至於薪水,只要不減少超過30%就好。至於何時完成薪資的交涉則沒有期限限制,如果選手不滿,可以向聯盟申請仲裁。但依聯盟規定,向聯盟申請仲裁需在2月1日起5個工作天內,最晚在2月6日前一定要向聯盟申請薪資仲裁,才能進入仲裁委員會討論。

也就是說,這是一個「談薪沒期限」、但「申請仲裁有期限」的奇怪現象,也因此球團談薪勇於龜速,只要拖過2月第1週,一切都海闊天空。所以在每年球季開打後2週至3週才紛紛看到各球團和旗下球員全員談妥薪資的新聞。

但是,中華職棒聯盟規章第8章明明就規定了要註冊完成的60人名單內才能登錄出賽,而註冊球員必須提供「契約正本1份」。中華職棒聯盟選手契約第四條又有明定契約期間和報酬(薪資)數字,當球團和選手沒有談妥薪資前,自然無法記入契約內,且契約沒有兩造的同意,那請問這份契約還算數嗎?沒有辦法提供契約正本,就不能註冊就不能登錄不能出賽,那請問開幕至今,這些球員都在打什麼球?球團公然違反聯盟規章,但聯盟卻毫無辦法。

他山之石:日本職棒制度

筆者關注日本職棒多年,為何日本職棒除了極少數球員以外,都能在每年2月1日前談妥合約呢?日本職棒在野球協約和統一契約書中同樣都沒有明文規定日期,但透過一些條文,仍可看出球團和選手應該在何時完成契約的簽訂,在此簡單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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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岱鋼也曾因為減薪和日本火腿多次談判 (圖片提供:運動視界圖輯)

1.契約保留:每年11月30日各球團就要提出契約保留名單以便談下一年度的合約,類似中華職棒的60人名單。

2.球員薪水給付期間:和中華職棒從1月給付薪水到12月的月薪制不同。日本職棒的球員薪水給付期間為每年2月1日至11月30日的年薪制,薪水同樣為每月匯入,但只限於2月到11月這段時間。

3. 1月10日:球團如無法在隔年1月10日前和選手談妥合約,球團必須用前年度年薪的365分之1的25%,也就是換算成日薪的25%支付給選手當作生活津貼。舉例來說2022年年薪1000萬日元的選手,在2023年1月10日前沒談薪完成,球團必須自1月10日起支付他每天6850日元的費用作為生活津貼,支付到簽約或申請薪資仲裁日或契約保留最終日為止。(野球協約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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