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將合約期滿或中途解約之球員,在兩年內不得參加任何原球團以外之隊伍訓練活動及聯盟任何活動。」-尼洛條款。
尼洛無法加盟統一獅之後,1994年他重返美國職棒匹茲堡海盜隊,當年在海盜隊出賽了46場,拿下4勝2敗ERA4.14的成績。當時網路資訊都還不盛行,因此還沒流行「旅台就是神」這句話,若這樣的情節放在現代,肯定有鄉民會把「旅台就是神」這句話用在尼洛的身上。不過隔年1995年只在大聯盟登板5場,就再也沒回到大聯盟過了。

1996年,職棒7年尼洛重返中華職棒,加盟了時報鷹隊,經過兩年大聯盟的洗禮,尼洛在台依舊展現了他的特性,一樣耐操耐投,全年共20場出賽中有19場先發,投出6場完投,單場最高用球數是1996年5月4日對前東家兄弟象主投9局用了179球完投敗,全年投出10勝7敗的成績,也是當時時報鷹的主戰投手。不過球季中爆發出差點毀掉中華職棒的職棒簽賭事件,時報鷹是當時涉案人數最多的球隊,遺憾的是本篇的主角尼洛也在起訴的對象中,而他本人則是早一步離開台灣,也因此被法官發布通緝。

尼洛再次離開台灣之後,仍然在繼續他的棒球路,主要都在墨西哥聯盟打滾,在2002年加入韓國職棒LG雙子隊,表現差強人意,拿下8勝11敗,ERA4.32,季末也未能獲得續約,因此也再度返回墨西哥聯盟打球,直到2005年,高齡41歲的尼洛仍有在墨西哥聯盟出賽的紀錄。

而「尼洛條款」是在草創時期各球團協商下的產物,避免惡意挖角金錢惡鬥,也確實維繫了當時各球團之間的和諧,但放眼世界各國的職業棒球,基本上都是採行薪資上限或是豪華稅的方式,來避免金錢惡鬥,也因此幾乎沒有聽說有職棒聯盟採用像是尼洛條款的規定來限制球員轉隊。也相信很多人會同意職業棒球也是資本主義社會中的一種產物,應該要如同古典經濟學家所主張的自由市場一般,減少對球員交易的限制,才能共同把餅做大。
而經過了將近20年,2013年1月7日,在新任會長黃鎮台的協調下,刪除了聯盟規章中關於合約期滿或中途解約之球員必須兩年後才能加盟其他球隊的規定,不合時宜的「尼洛條款」,正式走進歷史。而2011年曾經加盟兄弟象留下10勝11敗的洋投泰勒(Tyler Lumsden),在2013年季初再度踏上中華職棒的舞台,加盟了統一獅,其間間隔未滿兩年,成為聯盟廢除尼洛條款後第一位受惠的選手。
倘若沒有「尼洛條款」的規定,會不會讓「錢鬥」提早在台灣出現?小資本球隊是不是會更快退出中華職棒的市場?或是會有更多可能一開始水土不服但其實相當優秀的洋將有機會在台灣繼續展現球技?或是教練看錯「使用說明書」但只要放對位置就能展現宰制力的洋將?
雖然說沒規矩不能成方圓,聯盟規章的制定可說是一個聯盟維持運作以及對外公信力的根本大法,草創時期多少都會有一些因地制宜、符合民情的規範,但隨著時代進步以及向資訊相對流通,更容易向國外職棒借鏡取經。相信未來也可能會有新的規範產生,當然也會有像是「尼洛條款」的規範可能逐漸被人淡忘而走入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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