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專業人士之標準:
1. 受託人義務:考量客戶利益為主。若與之衝突則以受託人利益為優先。
2. 保密義務。
3, 告知後同意 (每個人都有身體自主權):包含身體狀況分析、處置方式、行為後後果、替代性做法等等。
4. 常見發生罪行
- 過失罪: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應注意:依法律或慣例 (常規) 注意業務。
能注意:非無法注意的情節,例如:謊言。
不注意:沒有採取必要行動阻止。
- 傷害罪
- 過失重傷害罪
刑事責任 (坐牢)
民事責任 (賠錢)
行政責任 (撤銷執照)
5.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6. 非醫師與醫事人員不得進行「治療行為」。
- 治療行為的判定不依自主行為定義而依實際執行內容判斷。例如:行為名稱為:「運動訓練」但行為內容涉及治療行為,仍視為違反法規。
- 治療行為之定義:行為目的是「治療」、強調並聲稱「療效」以及有侵入性之行為。
- 由醫師診斷證明判斷個案是否恢復運動。
7. 習慣性且不為某特定事件而寫的詳細記錄 (包含明確時間及所有細節) 的證據力高。
8. 爭議事件發生時,主管機關與場館機關均負有責任 (責任險非常重要)。
貳、性騷擾相關法條:
1. 須負刑事責任之性騷擾:觸摸敏感部位、未得同意親吻擁抱、跟蹤騷擾等,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2. 須負行政責任之性騷擾:除上述項目之性騷擾行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運動防護員相關法條:
根據國民體育法第十條第二項 — 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
1. 運動防護員之業務範圍如下:
- 運動傷害之預防。
- 從事體育運動者之健康管理。
- 運動傷害之辨別與評估及送醫前之緊急處理。
- 運動傷害後之防護及保健。
- 其他經主關機關認可之運動防護事務。
2. 運動防護員應遵守下列工作倫理規範:
- 因執行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個人資料,不得無故洩漏 (不過有報告聘任單位之責)。
- 執行業務時,不得從事涉及利益衝突,或為運動防護專業帶來負面影響之行為。
- 執行業務時,不得有性騷擾疑慮之行為。
- 執行業務時,不得透過直接或間接方式,將執行運動防護業務所獲得訊息,用以影響運動競賽結果,或用於運動賭博以取得非法利益。
3. 醫師與運動防護員均為獨立承攬人,雇主若有介入或選任過失則須共同承擔 (責任保險很重要)。
4. 運動防護員面對運動員繼續運動與否,應詳細回應與分析並由教練與運動員自行判斷並決策,但若危及生命危險則一定要阻止。
5. 若以「運動防護員」職稱受僱或執行業務,則須符合證照規範;而從事治療行為與否亦需根據行為內容判斷。如不以「運動防護員」職稱受僱或執行業務,在本人或雇主不以此職稱進行宣傳且行為內容不符合法律上的「治療行為」則不受此限。
圖片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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