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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7

《PLG》即便贏了官司卻可能全盤皆輸?談林秉聖婉拒加盟攻城獅的合約爭議

攻城獅尋求法律途徑解決爭端,不僅是為了保全自身權益,或許也是期望藉此讓球員簽約市場回歸公平競爭。問題是即便勝訴,攻城獅到底能拿回什麼?

作者:EdotTdot_4

sixersgo

您好,採「僱傭說」就無適用民法第549條之餘地這段論述太快,個人認為並非必然,原因是還要看是否需要實質解釋契約。我認為球員契約屬性是僱傭,但不認為本件應實質解釋為僱傭。許皓程案法官用了這個理由:「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118號民事判例參照)」。球團是議約的優勢方,合約文字通常出自球團,若球團自己訂定合約時寫明是委任,於爭議時說是僱傭,將有前後不一致的情形。我國雖不若英美法有禁反言原則,但有誠信原則,也有上述解釋契約方式的見解,獅隊若爭執契約定性,未必有利。必須喟嘆,為何不簽僱傭契約?

林秉聖可說是近期台灣籃壇最受注目的職籃球員之一,不過引發話題的並非他代表中華藍參加睽違三年復辦的瓊斯盃,而是他和P. LEAGUE+(以下簡稱PLG)新竹街口攻城獅之間的合約爭議。

本月15日,T1 LEAGUE新北中信特攻才剛在社群平台上發布告別林秉聖的「THANK YOU」貼文,攻城獅隨後便公告迎接他加盟的消息,沒想到隔日林秉聖竟於個人社群平台發文說明,已經在攻城獅球團官宣前,多次表達感謝跟抱歉,婉拒加入攻城獅球團。攻城獅不久後再次發文曬出兩造簽署的合約照片,並表示將尋求法律途徑捍衛權益,杜絕惡性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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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和攻城獅簽約 林秉聖還能加盟其他球隊?

根據報導,有律師就本案提出看法,依照過去法院的判決,有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上之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攻城獅可請求挖角球團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或請行政機關開罰,或訴請確認球員和挖角球團之新契約無效。

在中華職棒、台灣大聯盟共存時期,當年負責經營後者的那魯灣公司,在明知王光輝和兄弟象間的契約仍屬有效的前提下,以高薪利誘王光輝與其簽約,最終法院認定那魯灣以鉅額薪資引誘王光輝簽約的行為,違反當時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3款(現行法第20條)與第 24 條(現行法第25條),係惡意挖角行為,故王光輝與那魯灣公司的契約應為無效(詳參法律白話文運動文章:叛將條款再臨,換隊打籃球也不行?|白目觀點)。

回到本案,攻城獅將此爭議事件定性為惡性挖角,但事實上是否構成惡性挖角,仍有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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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攻城獅官宣林秉聖加盟,甚至是公告雙方合約照片後,還繼續接觸林秉聖,那麼無疑是惡性挖角。不過林秉聖膽敢不向攻城獅報到,可以合理推測他可能已和其他球隊達成加盟協議。那麼究竟是攻城獅先和林秉聖簽約(以下簡稱A約),抑或是攻城獅貼文中所指涉「影響林秉聖履行合約之某球團(以下甲球團)」締約在先(以下簡稱B約),不無疑問。若B約才是較早簽訂的合約,即無惡性挖角的可能。即便B約簽訂在A約之後,攻城獅也應負證明甲球團存有惡意的舉證責任。

本案與當年的王光輝事件有些不同,不可一概而論。當時中職並無自由球員制度,CPBL自由球員制度直到2009年才誕生,故王光輝仍屬兄弟象支配下球員之事實至臻明確。反觀本案林秉聖與原隊中信特攻之合約已經到期,並無合約在身,甲球團在議約過程中,從林秉聖陣營得到的消息,可能是球員尚在聽取報價階段,並不知悉林秉聖已與攻城獅簽約,又或者林秉聖可能告知甲球團,伊與攻城獅之合約已終止。

 

依攻城獅發表之聲明,球隊與林秉聖簽署的是委任合約,按民法第549條規定,委任關係之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依此規定,委任契約,不論有無報酬、或有無正當理由,均得隨時終止,僅終止委任契約之一方當事人,除非有不可歸責事由而不得不終止情形外,倘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者,即應對他方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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