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雖不能使人人平等,但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法律雖約束了我們,卻也相應的保護了我們。英國法學家 波洛克(Frederick Pollock)
事件:2023年8月,台灣職籃上演搶人大戰,而且還涉及了跨聯盟、重複簽約的合約糾紛,這其中的主角就是職籃球員林秉聖。林秉聖原本是T1上季冠軍隊中信特攻隊的成員,8月15日林秉聖以自由球員的身分與PLG新竹攻城獅簽約,沒想到隔天卻遭到林秉聖在個人 Instagram 發文,表示因生涯規劃考量,已在球團宣布前,婉拒加入攻城獅。PLG新竹攻城獅立刻公開合約書的部分內容,指出選手明明表達了意願,並簽下了「委任合約」,卻又自行毀約,PLG新竹攻城獅呼籲林秉聖要履行合約義務,並控訴T1「台北台新戰神」惡意挖角。不過T1台新戰神卻反駁說,這一切程序皆「合乎規範」,因此在9月份的協調會議後,因林秉聖本人沒有參與,且籃協與球團間2小時協調後並未取得共識,攻城獅因此正式向林秉聖、台新戰神提告。
台灣職籃最近三年來市場火熱,許多企業家二代、三代都搶著投入經營球團,熱情度高,但是聯盟、球團都需要建立真正的職籃文化和有序體制才能走得長久,雙方球團也都在會議中表示,應該要建立起更完善的公平競爭規範跟相關制度以符合各方的需要,同時因應急遽變化的職業籃球環境。但是,我們好奇的是,簽了約的選手可以在社群上發個文,不向球團報到是可以的嗎?不同聯盟之間,該如何用法律的方式阻止惡意挖角?原球團宣布不續約前,其他球團間可以簽約嗎?
選手簽了「委任合約」後,可以不履行義務嗎?
法律白話文的共同創辦人楊貴智律師,在圓桌體育大會的討論中表示:林秉聖到底需不需要遵守合約規定,其實跟他簽的是哪一種契約有關係,雖然攻城獅公開貼文聲稱與林秉聖簽的是「委任合約」,但契約的性質不是看標題決定的,而是要從契約的內容來判斷。由於職籃為非定型化契約,且屬於公司營業秘密無法將條款全部公開,因此我們可先從是不是委任契約來談談這件事。
如果是「委任合約」,根據《民法》549條規定:當事人其中一方,都可以隨時終止契約;就算雙方有約定期限或特別規定不可以隨時終止,實務上還是認為當事人一方仍然可以隨時終止,因為委任是委託你做事,但並沒有要求你完成。因此,若從法律上來看,林秉聖是可以隨時終止契約,跑去別的球隊打球,但是如果這樣終止委任的動作,造成攻城獅的任何損害(像是形象、行銷、宣傳、簽約成本等),還是需要進行損害賠償。
但如果不是委任合約,而是「承攬合約」,承攬就比較有強制性的合約,它的定義是:約定別人幫你完成某項工作,並且要確保這件事情可以如約定標準一樣完成。不過,在運動場上簽訂承攬合約的可能性很低,因為運動場上瞬息萬變,我們無法保證一件事情的結果,例如,一個選手有可能受傷,或是每一季教練的戰術運用因此不能保證每位選手都能上場;生活上也是,你請一個律師幫你打官司,但是打官司這件事情本身很複雜,律師並不能夠保證會贏,因為訴訟上本還就有風險跟未知數;你看醫生或是開刀,醫生雖然承接了你的要求,但是他卻無法保證病就會好,因為每個人身體體質狀況各有不同,因此打官司跟看病較難使用承攬合約。相對來說,買房子就可以用承攬合約,因為房子要按照時間蓋好,還要可以住,不能是海砂屋、輻射屋等等,如果沒有蓋好或是漏水還要扣錢等等,這就可以是依結果來判定的承攬合約。
但如果委任合約可以隨時終止,承攬合約又不能保證結果,那還有什麼契約是可以使用的呢?有一種契約叫做「僱傭合約」,就像是我們一般上班族工作的僱傭關係一樣,也就是說,球員的所有決定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球團的限制,例如,在球員的薪水上是不是按時給付固定薪資?上班地點時間是否受到明確限制?經濟上是否無論成果都會拿到薪水?工作上是否需要跟其他人一起分工合作才能完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