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Miles
圖:P.LEAUGE+、中華職棒大聯盟官方網站、臺北市職業籃球員職業工會IG
PLG在冠軍賽熱鬧打完後,可說是經歷了最「安靜」的休賽季,除了選秀會、熱身賽,以及璞園建築的李忠恕董事長接任執行長後,聯盟在下個賽季的鋪陳甚至熱身賽的宣傳上,比起前幾季都著力不深,甚至主視覺和口號也不如以往驚艷,倒是後來有關紀律委員會的公告,反而引發一些討論。關於球員場外風波的懲處,儘管在PLG成立之初的賽務規章中即有寫到紀律委員會和仲裁委員會的部分,但官網公開的版本中並未詳實定義兩委員會的組成、運作方式以及明確的懲處標準等,先前因為場外風波被懲處的球員,只有鋼鐵人的張伯維在第二季前因酒駕事件而交由仲裁委員會懲處,並禁賽整季、罰款外加勞動服務。
有鑑於職業賽季即將邁入第四季,且今年台籃休賽季風波不斷(除了雙約,「簽賭」和「假球」這兩個職業運動最害怕的事情已經出現在職籃環境內),故確實有必要將紀律委員會的運作加以落實。在紀律委員會落實後,首當其衝的即是新北國王隊的戴維斯和楊敬敏的場外風波。首先是楊敬敏在網路社群被人爆料「出軌」女粉絲,後續又有不少女球迷表示曾被其私訊騷擾,而楊敬敏本人除了自請離隊外,也卸下了球員工會理事長的職位;再者戴維斯在上季季後賽前夕傳出與前妻有糾紛,後續也在7月中被以傷害罪起訴,兩者雖都與籃球領域無關,但的確對於其個人、球隊乃至聯盟形象上有損害,而這次的紀律委員會會引發討論的爭議點,個人認為有以下幾個部分:
1. 事情處理的時間差:以戴維斯的事件為例,當戴維斯爆出與前妻糾紛的時間剛好落在PLG季後賽前,事件發生當週,小人物上籃-霹靂鍵盤#71中也有討論到這個部分,節目中也提到,若比照國外處理相關爭議事件的做法,聯盟若先行調查並暫停其出賽是較嚴謹的方式(,畢竟當時傳出戴維斯涉及之法律議題,是明確寫於聯盟規章的道德條款中),但畢竟時間點落在季後賽而非例行賽期間,且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若要直接暫停其出賽,也有未審先判的疑慮。爭議事件在5月中發生,到7月中檢察官確定提起公訴後(當時聯盟的新聞稿表明會針對此次事件召開紀律委員會),卻時至11月09日聯盟才宣布禁賽懲處,拖了至少2個月的時程,難免會讓人起疑竇,以及針對戴維斯的裁罰之於最新版本規章中的裁罰標準,到底誰先誰後?用剛通過的規章標準去審視過去的事件是否適切?
2. 形象損害之標準:前面提到戴維斯的事件因已進入司法程序,故可依據規章的標準進行判罰,然楊敬敏的事件呢?嚴格來說,此事件屬於私領域的範疇,本次的懲處公告針對此事件是以「2.2.2.6 影響聯盟形象,由紀律委員會依情節輕重於判斷。」為懲處依據,並禁賽15場,這次的懲處結果,是否會成為未來發生相同事件時,一個判罰的依循標準?
3. 事發當事人之說明:從國王事後的公告來看,聯盟在召開這次紀律委員會,未給兩個當事人說明之機會,規章中針對此部分的規定是「必要時 得通知相關之人士到場陳述意見。」,故是否應給兩人乃至兩個事件的當事人說明,成了大家事後討論的點。
此上述三個爭點,也凸顯出幾個問題:
其一,聯盟休賽季歷經原執行長和代理執行長接連下台、未來是否整併或成立新聯盟等等風波,導致聯盟對外的行銷及行政作為上出現空窗,這或許也是紀律委員會未能及時召開的原因。不過最新版本的規章,對於紀律委員會要在爭議事件啟動的時間點,給了一個定義(規章中2.2.2.3 點「紀律委員會之會議由執行長於爭議案件發生後三日內召集,由 執行長應敘表明會議目的與及召集理由召集之,通知各委員,必要時 得通知相關之人士到場陳述意見。」,以及 2.2.2.4 點「爭議案件發生於季後賽者,不受前項時間限制,紀律委員會得 於總冠軍系列戰結束後三日內召開。」),及若事件發生後,除時間點於季後賽期間外,需於三日內召集紀律委員會,並明確定義在爭議事件發生後,若涉及有損形象甚至起訴、交保以及法院審理有罪或判決確定等情況發生時,有相對應之懲處,使日後若有球員涉及司法案件,判罰上有所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