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紛爭依其爭議之內涵,可區分為三種,即競技決定紛爭、紀律處分紛爭及契約紛爭等。
一、競技決定紛爭
所謂競技決定紛爭,乃是發生在運動與競賽場上的行為,裁判員基於讓比賽公平、順利之進行下,而對於球員之行為所為之判定,所引起之紛爭。由於此類的紛爭事項,乃是場上裁判員適用規則為所的判定,為了不讓球員之努力因裁判員的失誤判定而付之一炬,故產生此類紛爭事項時,多可請求裁判員解釋,或是於賽後提出抗議或申訴。例如,依照棒球規則,若裁判員引用規則錯誤所作之裁決,得以對之提出抗議。然而,為了維護裁判的專業與權威,並非所有裁判員的裁定均屬得以提出抗議事項。例如,棒球中主審對於好壞球的認定,即屬不得抗議。
雖然,在運動領域中,失誤乃是比賽的一部分。但是,隨著科技的進步,逐漸有採用現代科技來作為輔助,以避免裁判員之誤判而產生競技性決定紛爭的發生及影響比賽結果。例如,美國職業棒球大聯盟於2008年開始,對於球員擊出的球是否為全壘打,若球隊對裁判員所為之決定有所爭議時,以電視錄影科技為輔助,採用「即時重播」(instant replay)制度,允許裁判員檢視錄影帶後重新為判定;於2013年年中並決定,從2014年球季開始,將即時重播制度擴大使用範圍,以減少競技決定紛爭之產生。
二、紀律處分紛爭
運動組織或球團對於所屬球員違反聯盟規則、球團契約等之不當行為,為了管理上的需要而對之為處分因此所產生的紛爭,即屬紀律處分事項,學者又有稱之為管理型體育糾紛。運動組織或球團對球員施以紀律處分,通常乃是繫於雙方間的契約約定,如美國職業棒球大聯盟的勞資團體協約(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中即有對球員為紀律處分的規定;再者,自願參加運動協會時,均必須填具遵守協會組織規則之同意書,則亦屬運動組織取得施以紀律處分權限之來源。最常見的紀律性處分原因,包含了球場上暴力事件、施用禁藥等,而且為免掛一漏萬,有些運動組織甚至在規章或勞資團體協約中,授與組織之主席或理事長概括的處分權。例如,美國職業棒球大聯盟的勞資團體協約中,即有條款規定,若球員的行為有損棒球的最佳利益(the best interest of Baseball)時,授權聯盟理事長有紀律處分權;美國職業棒球大聯盟理事長Bud Selig於2013年8月,即對於紐約洋基隊(New York Yankees)明星三壘手Alex Rodriguez以違反禁藥規定、妨礙調查等有重大傷害棒球利益而違反勞資團體協約,施以禁賽二一一場的處分,即為一例。我國職業球隊員Lamigo桃猿隊的陳俊秀,於2016年4月時之比賽,因為滿當時主審江春緯對好壞球的判決提出質疑而遭主審驅逐出場後,用身體衝撞主審,事後遭聯盟處以禁賽一場及罰款3萬元之處分,亦屬紀律性處分。
對於運動員所施予的紀律處分包含罰款(fine)、禁賽(suspension)等,罰款乃是對於運動員財產權的剝奪;禁賽處分時,球團不支付運動員薪水,亦屬對於工作權有所影響,故此類紀律處分紛爭,因影響到運動員的基本權,故除了部分處分較為輕微而於勞資團體協議時,勞資雙方同意僅尋求內部救濟程序而不得再為外部之救濟方式等之例外情況外,則運動員對此等紛爭若有不服,得對之提起組織外之申訴或救濟,以求保障自身權益。例如,於2004年時,印弟安那溜馬隊(Indiana Pacers)與底特律活塞隊(Detroit Pistons)比賽時,球員與球迷在比賽該層的看台打架,事發後,NBA理事長David Stern即對此賽場上之不當行為為懲處,並宣布下列溜馬隊之球員禁賽:①前鋒Ron Artest就剩下球季的季賽場次全部禁賽、②後衛Stephen Jackson禁賽30場、③前鋒Jermaine O’Neal禁賽25場及④後衛Anthony Johnson禁賽5場;球員工會認為理事長之懲處與勞資團協約不符,但聯盟則認為理事長完全有權為此處分,故勞資雙方即對此紀律性處分產生爭議,並提付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