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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蒂夫·巴特曼之問:改變比賽的全壘打為何消失了?

史蒂夫·巴特曼(Steve Bartman)事件已經是遠在15年前的事情了,但是當時的情景仍歷歷在目。 巴特曼是一名狂熱的小熊迷,就像美國小鎮的每一個男孩一樣,他的父親從小...

作者:Dexter

siltechhsu

如果只是這個爭議球就能改變整個系列賽的走向, 我會覺得未免太過放大其效應, 無論阿圖維是否因傷影響表現, 整個太空人打線發揮不如去年那樣爆發是事實, 系列賽中大多處於追分落後的局面, 也因此投手群從先發至牛棚都背負極大的壓力, 即使賽前較被看好的壓制力也終究出現缺口陸續崩盤, 提早打包並不冤枉! 編輯這段話說得好-----那些似是而非、難以說清的事物,雖然常常充滿了遺憾和不完美,但同時也豐富了比賽!------這就是棒球令人賽後玩味再三的地方...............

Melody Huang

下次可能要冒著攝影鏡頭被打爛好幾十次的風險,也要裝上從球場正上方鳥瞰的鏡頭了

走路慢

我看以後外野買第一排的人,看到球飛過來要乖乖立正被球砸也不能伸手了

sluggerwaldo

大聯盟還是沒有真正的要處理,還是帶著很多模糊的空間,ㄧ來增加比賽張力,反正有爭議再來講,要不然說白一點,規定球場全壘打牆後要間隔3公尺才是座位區,你看還會不會有類似這樣爭議球發生?當然不可能嘛,每座球場都那麼久了,怎麼可能會改...

史蒂夫·巴特曼(Steve Bartman)事件已經是遠在15年前的事情了,但是當時的情景仍歷歷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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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特曼是一名狂熱的小熊迷,就像美國小鎮的每一個男孩一樣,他的父親從小告訴他界外球飛來時要接住它,而他也把這些接來的球視作珍寶。

 

然而在2003年的10月14日,在瑞格利球場做這個舉動可能不是一個好主意,當時小熊系列賽前5戰打完以3:2領先,第6戰他們前7局取得3:0的領先,並且只剩下最後5個出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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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熊先發馬克·普萊爾那一場投得非常好,卡斯蒂略(Luis Castillo)雖然不停纏鬥,但是終於在第8球讓他打出左外野的界外飛球,左外野手阿洛(Moises Alou)就要接到那一顆球了,但這個時候巴特曼陰錯陽差的伸手碰到這一顆球,悲劇就此產生了。

 

小熊最終在13年後才重新打進世界大賽,並且擊破了那長達百年的詛咒,同時芝加哥人也終於原諒了巴特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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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也留下了一個永恆的命題—當時巴特曼是否真的毀了阿洛接這一顆球的機會?

 

當事人說詞反覆,阿洛第一次受訪時表示他根本沒機會接這球,但之後又改口有機會來處理這球。從影片中看起來,機率是一半一半,那一球遠沒有想像中好接,阿洛必須第一時間起跳才有機會,但是球下落的時間似乎卻慢了一點。

 

這一次的事件,讓大聯盟更加嚴肅的來考量如何界定觀眾是否構成妨礙守備一事。

 

今年我們又看到這一幕重演,只是苦主變成了太空人,阿圖維(Jose Altuve)抱著病腿對在牛棚耗盡氣力、而在該日先發明顯狀況不好的波賽洛(Rick Porcello)狙擊出一發右外野的深遠飛球。

 

就在所有人都認為這應該是一發全壘打的時候,神奇的貝茲(Mookie Betts)跑到了定位,並在這時候跳起來幾乎就要接到這一個球,但是最終未能接捕,場邊球迷的手似乎碰到了他手套,資深裁判韋斯特(Joe West)第一時間判定這是妨礙守備。

 

於是一發可能改變比賽、甚至完全顛覆系列賽結果的兩分砲就這樣消失了。

 

好吧,我們不能稱這是一個全壘打,因為韋斯特根本不認為這是全壘打。

 

其實一般情況下,要從畫面判斷球迷是否構成妨礙守備是很困難的,更不要說是用肉眼執法的裁判。但是這一回合比較證據確鑿的點在於—從畫面看起來球已經出了看臺了,貝茲是把手套伸到觀眾席接的。

 

而大聯盟規則明確規定,如果觀眾是在場外接觸到球,那則不構成對球的干擾。只有他把手伸出去場內,才適用妨礙守備,如果是在場外,那任何接觸都是公平的。

 

在該場比賽後韋斯特接受訪問時是這麼回答的—

 

記者:是什麼讓你看到之後認為觀眾妨礙守備?
韋斯特:嗯,當他跳起來去接球時,觀眾把手伸進了比賽場地,打到了他的手套。

 

記者:那球還沒有越過護欄?
韋斯特:沒有。

 

記者:你認為貝茲的手套還沒有伸過護欄嗎?
韋斯特:沒有。

 

記者:重播輔助判決中心有證實你看到的結果嗎?
韋斯特:我不知道他看到了什麼。但是—輔助判決說我是對的。

 

記者:好的。

韋斯特:就是這樣。他說沒有找到我的判決有可以更正的地方。

 

就是這樣,重播輔助判決中心最後沒有更動這一個判決。這不是因為韋斯特是對的,而是因為他們找不到切確的證據證明他是錯的,所以只能「無罪推定」。

 

但是不應該是這樣的,我們希望得到一個「肯定」的判決,而不是建立在可能錯誤的前提下的判決。

 

這是現代法律體系的一個很重要原則,那就是在沒有切確證據的情況下,應該先被假定被告為無罪。但問題是法律會有這一條規定是為了保障人權,所以就算所有的間接證據都不利於被害者,但在有決定性的的證據出現之前,都必須假設被告是無罪的。

 

可是這如果直接套用在比賽上,就有些食古不化了。重播輔助判決之所以必須存在,是因為裁判也是人,他們也會有誤判的時候。但在大比賽上,一個誤判就有可能影響最後的結果,因此需要科學來「幫忙」他們做出正確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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