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繼續往下閱讀

2020/02/08

支持體育也能抵稅「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申請全攻略

教育部為鼓勵個人投入運動產業發展,依106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1規定,訂定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成立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

作者:diaoxox

「體育是國家發展的基礎,也是國際競爭力的具體展現。」

企業業捐贈運動員可以扣除稅額,但個人想捐贈卻沒有相關優惠,所以2017年體育署修正公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如果一般民眾對運動事務熱心,想要支持的運動員,就可以透過「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支持自己喜歡的運動員。

請繼續往下閱讀

(2023年8月更新)

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背景

從2016年開始,政府透過健全體育法規、投入大量預算在基層體育、潛力選手培育到菁英選手培訓的「國家運動園區整體興設與人才培育計畫」,目前已經看到一定程度的成效,但體育能夠前進、突破,還是需要民眾的力量,因此政府提出「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希望攜手民間,一起創造優質的體育環境。

個人捐贈運動員好比小額捐款、群眾募資概念,以現階段來說,部分運動員會自行募資訓練金費,或是有經紀人做平臺的募資,而平臺較屬於市場導向,政府希望能夠有更符合公益性,透過政策制定能夠吸引更多對運動事務關注的人,透過政府機制,資源能流到需要幫助的運動員。

這次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中,你最需要知道的法規--
「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20088

請繼續往下閱讀

民眾如何捐贈?

只要至教育部體育署下載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申請書:https://www.sa.gov.tw/PageContent?n=3999,填妥後向教育部申請同意捐贈金額函(現場、郵寄),後持同意函,以現金、票據交換或匯款方式,至國庫經辦行,繳交至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

申請書收受地址:10489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 教育部體育署 運動產業及企劃組

國庫經辦行機構名單:https://www.cbc.gov.tw/tw/lp-1072-1.html

請繼續往下閱讀

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第5條

​個人透過本專戶對運動員捐贈時,應填具捐贈申請書,向教育部申請同意捐贈金額後,持教育部同意函,依教育部同意捐贈金額,以現金、票據交換或匯款方式,經由國庫經辦行,繳交本專戶。
前項捐贈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捐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所在地及聯絡電話。
二、捐贈對象;未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者,免載。
三、捐贈金額。
四、捐贈人與其指定捐贈之運動員是否具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之關係聲明書;未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者,免載。
五、本年度內各次捐贈金額;若為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並需填寫捐贈對象。
六、教育部指定其他文件。
個人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如該特定運動員未於計畫期間內使用完畢時,應同意教育部將結餘款項轉列為未指定特定運動員之捐贈;且捐贈人不得就轉列款項主張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之適用。

抵稅看過來

捐贈類別有分為未指定捐贈運動員及指定捐贈運動員,二者差別在於:

個人「未指定捐贈特定的運動員」時,將認定為對政府的捐贈,可以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

個人「有指定捐贈特定的運動員」時,最高可扣抵綜合所得總額的20%

*前述兩種狀況的列舉扣除金額,將不被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希望達到有效落實鼓勵個人捐贈運動員的目的。

教育部會開立捐贈收據給捐贈人,每年二月底前,會上年度前項捐贈相關資料,以電子資料交換方式,傳送至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捐贈後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捐贈收據,或向稽徵機關查調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扣除額資料參考清單,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申報列舉扣除額。

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第7條

個人透過本專戶對運動員捐贈者,得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前條捐贈收據,或向稽徵機關查調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扣除額資料參考清單,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申報列舉扣除額。但指定捐贈具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之運動員者,其捐贈不適用之。

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第8條

前條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未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其捐贈金額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但書規定,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
二、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其捐贈金額併當年度個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金額,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規定,於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之額度內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額。
個人捐贈超過前項第二款規定得列報之捐贈列舉扣除額時,超過之金額應於捐贈之次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翌日起三十日內,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贈與稅。前條但書之捐贈,應於捐贈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請繼續往下閱讀

訂閱運動視界電子報

訂閱

追蹤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