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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從尼洛條款到雷特事件:臺灣職業聯盟的「一如既往」

開始主題前,我要先講古一下。 1992年兄弟象找了一個洋投,叫尼洛,希望能補強投手戰力。最後雖然尼洛因為沒有火力支援,只拿下7勝6敗,但是防禦率2.86高居全聯盟第四,完美達到了當初兄弟球團對他的期待。

作者:一貫三

Chaohong Cheng

尼洛條款與雷特事件的發生,最根本原因,說白了就是這些引起爭議的洋將之所以被原球團解約,並不是因為他們戰力不夠。他們被解約當下,其實都還是有一定的戰力。所以這些洋將被解約之後,原球團如果會害怕他們解約後馬上改投同聯盟其他隊伍可能反而「資敵」威脅到自己戰績的話,自然就會想方設法地反對他們一解約就改投同聯盟的其他隊伍去。

這種事會發生,說實在的其實一點都不意外,畢竟人都是自私的。就像中職,雖然現在說是已經廢除尼洛條款,但嚴格來說其實只廢止一半。因為中職現在雖不用像當年尼洛條款那樣,洋將何時被解約都不用等兩年後才能重回中職,但目前仍然規定,球季中途被解約的洋將,仍必須等到該球季結束後才可以重回中職,以避免有球隊季中刻意搞惡性挖角。

只是,發生這種事,對於那些明明還有戰力但季中卻被非自願解約的球員也真的是很沒保障。所以我是覺得,如果球團日後又要因為某些非戰力原因提前解約其實還很有戰力的洋將,但又不希望這種洋將一被解約就被同聯盟其他隊簽去改天可能反打自己,我倒有一個提議,那就是聯盟規章可以規定,季中被解約的洋將如果被解約後該季又獲得聯盟其他球團青睞,則原球團可以獲得類似NBA對待RFA(非受限自由球員)那樣「跟進合約」的權力,只要原球團願意無條件跟進另一球團開給該洋將的合約並照該新合約的價碼另外如數付錢給該洋將,就可以阻止該洋將加盟另外那支球團。這樣其實就可以有效遏止季中解約洋將被同聯盟其他球團馬上挖角去反打自己的可能(因為新球團想挖這種洋將,薪資就必須 overpaid,否則很可能被原球團輕易「跟進」壞了他挖角計畫,那麼新球團在掂量自身銀彈後,就可能降低挖這種洋將的意願),而被季中解約的洋將也有保障(若真遇上有他隊還是不怕死願意挖他,他也可以藉此保證即使沒球打也至少可以「領雙薪」多賺一筆錢)。我覺得這樣可能是比較好一點的作法。只是以台灣現有這些體育主事者的觀念,我猜他們大概不敢把規章這樣訂吧。

一貫三

的確如此啊,尼洛條款或是賽格威條款都是怕資敵

洪維澤

Branden Dawson可以收而Julian Wright不能收的意義應該就是(只能挖SBL的洋將吧)

一貫三

因為SBL是不同聯盟嘛

fb - 火球

真是具有臺灣特色的條款呢...

glacier1943

惡意挖角...在講笑話吧...台灣的球隊台灣的老闆阿, 怎麼講的好像會有台灣老闆肯花一年幾百萬美金來挖其他隊的洋將...還是在季中...打不滿一季呢~CP值?

開始主題前,我要先講古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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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兄弟象找了一個洋投,叫尼洛,希望能補強投手戰力。最後雖然尼洛因為沒有火力支援,只拿下7勝6敗,但是防禦率2.86高居全聯盟第四,完美達到了當初兄弟球團對他的期待。

 

然而,金冠軍賽第四戰(當年兄弟象上下半季第一,直接取得總冠軍,所以聯盟就搞出一個兄弟對其他三隊聯軍的金冠軍賽),尼洛連續兩局被砲轟,承擔敗戰,讓兄弟象吞下系列賽第一敗。結果隔天,尼洛就被解約了,理由是「與其他球員之間有點格格不入,個人主義太強,與球隊的理念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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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來源:vlsports

 

即使到現在,大概都很難看到哪支球隊一個系列賽打到一半突然宣布跟選手解約,如果把時空背景換到現在,大概馬上就會有各式各樣的故事出現在媒體上了吧。也還好,那是1992年,即使球迷覺得很奇怪也很難跟球團反映,所以也就這麼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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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尼洛雖然可能場下有問題,但場上的成績總是很好的,所以統一就有意延攬。但當時六隊有個「默契」,就是互不吸收離隊洋將。甚至規章裡還說:「合約期滿或中途解約之球員,如未有原球團同意書,在一年內不得參加任何原球團以外之隊伍訓練活動及聯盟任何活動。」所以聯盟拒絕尼洛登錄。

 

不過有趣的是,尼洛不是那年唯一跳槽的。前一年效力統一的湯尼,也跳槽到新成立的俊國熊,而且也順利出賽了……。因此有球迷一狀告到公交會,說兄弟象不讓尼洛跳槽,違反《公平交易法》。

 

雖然公交會最後沒有受理,但還是逼得聯盟訂出確定的辦法,不過這辦法卻是「受雇於中華職棒的外籍球員於離開原屬的球隊後,兩年內除原屬球隊同意外,不得加入任何其他中華職棒旗下球隊。」這條款一看就知道很不合理,哪有洋將都已經離隊了,還要等兩年才能加入其他隊的道理?

 

最後尼洛當然沒加入統一,不過他反而因禍得福,1994年他回歸美國職棒體系,還連兩年登上大聯盟。最後他1996年又回到臺灣加盟時報鷹,但季末又因為管理問題,還有疑似涉入簽賭案被解約。連續兩支球隊用差不多的原因解約,大概他真的是休息室內的氣氛大師吧。

尼洛2002年重回亞洲,加入KBO的LG雙子

影片來源

 

你可能要說,尼洛條款已經廢除啦,現在好好的,管過去幹什麼?因為後來,又冒出了一個性質類似的「賽格威條款」。

 

賽格威2015年季中被統一找來,大部分時間擔任後援,整體來講成績不算太出色,ERA+不過是83.0。隔年,他季中又加入Lamigo,這次他就投得很好,在彈力球年防禦率只有4.11,2017年Lamigo續約,他拿下勝投王。但2017年季後,Lamigo沒有跟他續約。

 

隔年,他轉投中信兄弟。不過呢,事情就是在這時候發生的。富邦悍將在「優先議約期滿之前」也跟賽格威有接觸,而且也跟中信兄弟的伍鐸還有統一的布魯斯接觸,後來也順利簽下他們兩個。所以引起其他球隊抗議,最後確定原球團跟洋將優先議約期到隔年球季2月底,如果有洋將真的轉隊,3月10日前不能參與新球團的春訓或是任何新球團舉辦的活動。

影片來源:中華職棒CPBL

 

這也是一個很奇妙的條款,通常中職球季最遲在11月初就會結束,如果你簽的是年約,那到真的約滿前,還有接近兩個月的時間可以談新約,保障這個優先議約期就讓人想問,你球季結束前到年底,都在做什麼?更有趣的是還規定3月10日前不能參加春訓,中職球季大多三月中就開始,如果真是這樣,那我簽一個保證不可能趕上開季的洋將做什麼?

 

其實說穿了,都是在限制球隊花錢。可我們知道,搞職業球團怎麼可能不花錢?要怎麼阻止對方挖角洋將,那你就讓洋將覺得「本斥但多」就好,而不是用一些奇怪的限制,讓球隊有錢也沒處花。

 

然後,就是雷特事件。我原本以為,中職的前車之鑑會讓P.League+有個學習的榜樣,什麼事不要做什麼事要做,結果看起來學到錯誤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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