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繼續往下閱讀

2021/07/04

運動員有贊助商是利大於弊嗎?贊助商與運動員的關係是什麼?贊助商該如何跟運動員互利共生?圓桌體育大會

贊助是什麼?是捐贈不求任何回報?還是有對價關係的合作?選手又是發內內心的回饋嗎?在教育部的法規上並沒有對贊助這兩個字定義,國體法第21條第三項內容只是宣示性質,在做法跟如何落實尚不清楚的現在,選手跟贊助商這之間的關係到底該怎麼平衡好呢?國體大產經系副教授王凱立認為:「抓住原則,或許企業對基層運動員贊助以支持他延續夢想為主,對頂尖運動員則協助他擴大影響力,企業在作法上可以很有創意,只要是對運動員有幫助的,契約沒有固定的型式,只要經得起市場考驗即可。」或許,在法令規範尚不明確的現階段,讓我們暫時用「模糊而溫暖」的定義來贊助運動員,只因為你我都希望這個世界更美好。

作者:曾荃鈺

林育呈

講到這個我就想到一部電影,就是愛迪達與puma之戰,哥哥是puma的,原本他掌握了大部分的客群,但因為再一次世界杯球賽,他把他讓給了弟弟,從此以後愛迪達變的發揚光大,也在國際賽上立足了不朽的地位,贊助有時可以讓大家知道你的產品,就像愛迪達這樣,有時也可以一樣一位傳奇球星,之後讓你的品牌大漲,如果我是贊助商,我應該也會像可口可樂公司一樣,大方的提供其他需求,當發生了這種事,我不會去怪別人,我只會覺得我想的不夠周到,沒有為了運動員健康著想,可是如果我是運動員的話,雖然我會三思,但是我桀驁不馴的個性,我是不會輕易向別人低頭的,除非我認為我錯了,雖然可能會帶給我很多的麻煩,但是我不願意為了五斗米折腰,可能我的個性真的比較難搞吧,不經會讓我思考,我這樣的個性到底是好,還是不好。

曾荃鈺

很有意思!!!!我們這次的討論真的可以帶出蠻多面相的!!!!只可惜時間有限~~哈哈! 我也喜歡這樣討論的感覺

奧運TOP贊助商2021
國際奧會IOC的TOP贊助商。圖片來源:截圖自IOC官網

根據盧泰宏(2003年)跟程紹同(2001)年整理的論文資料顯示,奧運TOP贊助商贊助權力包括產品獨佔權(特定地點曝光的特權)、標記符號及名稱的使用權、公共關係及促銷機會、奧運商品製造販售、門票及禮遇招待、廣告優先購買權、現場活動參與權、下屆計劃的優先協議權等。

另一個世界最大的聯盟國際足球聯盟 FIFA,則是將贊助商分為三類:

請繼續往下閱讀

合作伙伴(Partner)
贊助商(Sponsors)
主辦國支持商(National Supporter)

以2018年為例,有12個合作伙伴(Partner)與國際足聯的合作關係最為密切。根據國際足聯官網介紹,在合同期內,贊助商的權利包括使用官方標識,公司標識會出現在所有國際足聯的出版物以及官方網站。此外,這些贊助商還具有排他性的營銷權利,他們也可以根據自身的市場需求作出個性化營銷方案,使用 FIFA 世界杯和聯合會杯的相關商標。級別更高的合作伙伴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進行全方位的推廣。(引用自BBC中文)

sentiment-analysis-and-sponsors-a-look-at-the-fifa-world-cup/
2018世界盃合作夥伴。照片取自NETBASEQUID部落格

像是在 2014 年巴西世界盃跟 2018 俄羅斯世界盃的賽事收入是 48 億跟 61 億美金,其中不乏有中國企業品牌加入,這也跟中國政府大力推動足球發展的策略有關;彭博社估計,世界杯合作伙伴每年繳交的費用在 1.5 億美元左右,尼爾森發佈的《2018年世界足球報告》(World Football Report 2018)稱國際足聯在 2015-2018 年的廣告收入為 14.5 億美元,相比 2011-2014 年的 16.2 億美元下降了 1.7 億美元。由於贊助名額有限,贊助合同的有效期為 15 年,長期穩定的企業投入讓 FIFA 賺的口袋滿滿,但也因為利益巨大,有許多高層涉嫌貪汙被捕,國際足聯醜聞持續發酵,引發 FIFA 長期合作伙伴強生、嘉實多、馬牌輪胎等退出,中國也就因此成為新的贊助商。而也有統計報告指出,企業知名度每提高1%,需要投入2000萬美元的廣告費,但是藉助大型體育賽事,投入同樣的廣告費,效果可以提高10%,但要玩這場運動賽事贊助遊戲,就必須先了解遊戲規則。

贊助商與運動員的關係是什麼?兩者該如何互利共生?

贊助商跟賽會站在一起,但是贊助商跟運動員的關係又是什麼?民眾願意看比賽,到底是因為贊助商贊助?還是因為賽會知名或辦的好?還是因為選手名氣跟隊選手的喜愛呢?贊助商跟運動員能否互利共生?

請繼續往下閱讀

運動員能不能帶贊助商一飛沖天?能。來看些例子,大約 40 年前,位於美國奧勒岡州的小廠 Nike 相中了一個名叫 Michael Jordan 的年輕籃球員,簽下了代言贊助合約並為Jordan量身打造簽名鞋款,Nike 從此一飛沖天,到了 2016 年,已成為美國奧運代表團的官方贊助夥伴(報導);另一個故事是 1980 年代,VISA 在亞洲的品牌印象遠低於在歐美地區,透過贊助 1988 年漢城奧運(現今首爾),VISA 迅速打開在韓國、日本和台灣市場的知名度,許多品牌會開始把運動賽事當成建立長期品牌形象的合作舞台。(引用自報導)

但是,當贊助商是贊助整場賽事或是組織的最大單位,也有可能反過管控運動選手,並要求其配合,過去也曾發生過許多球團贊助商跟選手的爭議,像是 2016 年中國籃球明星易建聯因為拒穿贊助商球鞋遭CBA停賽(BBC中文網新聞),中國籃協也因此改變了原有的贊助規定,取消此前允許部分本土球員在遮蓋商標的前提下穿其他品牌球鞋的「特許貼標鞋」名額,規定本土球員必須穿著李寧牌的球鞋參加CBA比賽。球星易建聯雖說自己是「有傷在身」,且在新浪體育記者採訪時說這是「商業間的鬥爭」,但CBA仍遞出罰責,並在聲明中指出:「易建聯的行為與職業精神和體育宗旨不符,也嚴重貶損了聯賽贊助商的形像和權益,給聯賽造成極其惡劣的負面影響」。

其實台灣在2016年爆發的戴資穎球鞋事件,因為戴資穎與勝利體育(Victor)之間簽有贊助代言合約,但羽球協會與另一家日本大廠Yonex簽署獨家贊助合約,並透過公文要求國內羽毛球選手改穿Yonex的服飾及球鞋,兩方協商未果,才因此輿論的熱議。2018年,中國足球協會以健康、文化、教育為理由,頒布了「禁刺青令」,韋世豪、郜林等球員已經紛紛在三月份對威爾斯的友誼賽中纏起紗布蓋住刺青來「遮羞」以維護廠商利益。一向與嘻哈文化有緊密連結的NBA,在 2018 年也在行銷廣告規則中說明,當與聯盟利益有所衝突時,任何商業、宣傳甚至公益募款的標誌、圖案皆不得在比賽中展示,鳴人堂專欄作家陳子軒也提問:到底球團能對運動員管到什麼程度?

請繼續往下閱讀

訂閱運動視界電子報

訂閱

追蹤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