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球規則一共有將近兩百頁、九個篇章、一則用語之定義,每個篇章還有無數個小標題,小標題中又有無數個小細項,同時還有原註、附註、註釋,除此之外各個聯盟還會有各自的規則補述,裁判員必須在當下立刻理出條文進行判決,本系列將不定時更新介紹許多球場上罕見的PLAY以及實務宣判條文,讓我們一起走入規則的世界。
8/10統一與味全在台南對壘,七局上,陳品捷在執行突襲短打時右手手肘碰觸到了他自己點出去的球,主審一開始宣判陳品捷妨礙守備出局,在經過味全抗議,裁判討論後改判為界外球,林岳平總教練上場抗議後未果,之後更是用肢體動作抗議遭到驅逐出場,就讓我們一起來認識這條妨礙守備的規則,同時也一起用圖片來剖析這次的判決!
Vol24判例檔案
事發日期:2021/8/10 台南棒球場
對戰組合:CPBL例行賽 味全龍V.S統一獅
事發過程:七局上,味全攻佔一壘,陳品捷在執行突襲短打時右手肘碰觸到了他自己點出去的球,主審一開始認定妨礙守備出局,味全龍提出抗議,開會後改判界外球,林岳平總教練上場抗議後未果,之後更是用肢體動作抗議遭到驅逐出場
首先,我們要來認識這條規則,同時也要認識這條規則該怎麼認定:
棒球規則 5.09擊球員出局
(7)擊出的界內球在觸及野手前(包括投手),觸及擊球跑壘員。但若經裁判員判斷,擊球員是在擊球區合法位置內觸及擊出之球,且非故意妨礙球的路線時,擊出球碰觸擊球跑壘員或其球棒,應判為界外球。
我們現在知道了,擊球員如果是在擊球區合法位置內碰到這顆球,那就會是界外球。
那當打者就像今天的狀況將球觸擊以後怎麼樣是認定在擊球區合法位置內呢?
CPBL 裁判執法手冊規則補述目錄
3.06 【擊球員身體及球棒碰觸界內球之妨礙】
(A) 擊球員觸擊後正跑向一壘,任一腳踏出著地於擊球區外,身體或所持球棒碰觸界內反彈球時,妨礙守備成 立,比賽為停止球,擊球員妨礙出局,壘上跑者返回原壘。
未踏出著地前觸及該界內球,則不視為妨礙, 僅宣告為界外球。
很重要的一點就是畫黑底線的重點,踏出著地是這條條文引用的關鍵點。
接下來我們用圖片來一張一張看這次的PLAY:
陳品捷在短打的時候沒有踏出打擊區,他的前腳採在線上,所以沒有踏出打擊區擊球的問題。
(圖片來源:CPBL TV)
(圖片來源:CPBL TV)
規則中的一個重點就是擊球員觸及界內球,陳品捷在觸擊以後人是在線裡面右手肘碰觸到球,所以基本上可以確定這是一顆界內球。
接下來我們要確定的就是另外必要一個條件,陳品捷是否踏出著地?
(圖片來源:CPBL TV)
(圖片來源:CPBL TV)
再把接觸的瞬間放大,還可以看見陳品捷釘鞋最前端的釘子。
從圖片上來看,陳品捷在碰觸到球的瞬間他的腳似乎還是懸空的狀態,如果是還沒有確實踩下去碰觸到的話這顆球就會是界外球,就跟裁判們開會討論的結果一樣。
那這樣以後跑者就腳抬著故意去碰球就好了啊,反正又還沒踩到地板?
規則是人寫出來的,方法也是人想出來的,所以在規則的最後面有這麼一段:
擊球員在擊球區的合法位置內,依裁判員之判斷,若非故意改變球的路線之情形下,擊出球再碰觸擊球員或球棒時為界外球。
也就是說,就算你真的沒有踩下去,但是你把腳放在那邊晃來晃去故意去碰那顆球,裁判認定之下還是會判你妨礙守備出局。
主審那麼近,他會看不到?
在實務操作中主審的視線前方有捕手,再往前還有打者的球棒,他可以看到水平視角中的東西,他可以看到打者的手肘有碰觸到球,但是他不一定可以看到下方擊跑員的腳,並且稍微俯視的視角會與地面產生重疊,這個地方就是主審比較看不到的盲點,在水平視角上左打者的腳三壘審會看得較為清楚,這也是這個PLAY中主審會較難判斷的地方,因為所有事情都發生在這一瞬間。
(圖片來源:CPBL TV)
擊球員踏出擊球區妨礙守備判例
林承飛在短打後與捕手發生了小碰撞,隨後又碰到了自己點出的球,主審第一時間宣判比賽進行中,隨後宣判林承飛妨礙守備出局。
yentsongchih
請問,聯盟規章補述第六章中載明,妨礙守備屬不可更改判決之情形,既然已經下了判決,那改判是否違反規章?
Carter Lee
這個就要看他們怎麼去解釋這條規則適用的地方了,“是哪個情形下的妨礙守備?”
因為在可更改的判決內容中還有這麼一條
【可更改判決之狀況】
(11) 擊出之球擊中跑壘員或擊跑員時。
Carter Lee
比方說打者阻擋捕手傳球的妨礙,那個就屬於裁判的自由心證,所以無法改判。
如果是屬於那種有碰觸類型的,是有事實的,不是自由心證的,那就可能可以透過開會改判。
就像現階段可以開會討論投手犯規的時候投手有沒有退板來取消犯規一樣。
布拉德
原來如此,我也好奇,倒是沒注意到還有這一個。
yentsongchih
了解,感謝回覆。
Giya Chen
原來是這樣,感謝分享案例
這個系列都還蠻有趣的,我都會看,加油。